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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城市社区居民暨在职党员 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来源:政工科发表时间:2019/3/4 8:11:37浏览量:3162

荣成市城市社区居民暨在职党员信用管理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社区居民暨在职党员的信用管理,创建诚实守信、文明和谐社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依据《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政发〔2019〕1 号)规定,结合我市城市社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在城市社区居住的居民、到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

第三条 本办法是《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本办法所称的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信用等级,是指在荣成市社会信用管理系统进行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以及所确定的信用等级。

第二章 信息标准

第四条 居民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给予相应的信用加分:

(一)参加社区服务时间累计达到 10 小时、20 小时、50 小时、80 小时、100 小时、150 小时、200 小时、250 小时、300小时及以上的,加 2 分、5 分、10 分、15 分、20 分、25 分、30

分、40 分、50 分;

(二)获评城市社区信用示范家庭、信用示范楼栋、信用示范楼及其他市级家庭荣誉称号的,家庭成员分别加 5 分;

(三)注册成立社区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注册人加20 分;

(四)备案成立社区公益组织且发挥良好作用的,备案人加10 分; 

(五)牵头组织社区公益项目的,加 5-20 分;

(六)积极参加社区公益组织活动的,加 2-10 分;

(七)协助社区解决小区公共问题的,加 5 分;

(八)协助社区入户走访的(以单元计),加 1-3 分;

(九)协助社区采集居民信息的,加 1-10 分;

(十)协助社区化解邻里纠纷的,加 1-10 分;

(十一)帮助或照顾社区无血缘关系的老幼病弱的,加 5-10分;

(十二)为居民提供理发、维修、收发快递、接送孩子、收缴水电费等义务服务的,加 5 分;

(十三)义务维修改造社区公共设施的,加 2 分;

(十四)主动认领养护社区树木、花草及维护公共设施的,

1-5 分;

(十五)见义勇为,避免他人人身或财产安全受到损失的, 10 分;

(十六)向社区主动提供安全预警信息,避免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失的,加 2 分;

(十七)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封建迷信用品、违法建设、

污染环境以及参加邪教组织等违法行为的,加 10 分;

(十八)主动清理公共区域积雪的,加 1 分;

(十九)参加或配合社区进行环境整治的,视情节加 1-5 分;

(二十)向社区捐助资金及物资支持社区建设的,加 1-20分;

(二十一)拾金不昧的(价值在 100 元以上),加 2-10 分;

(二十二)代表社区荣获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加2-5 分;

(二十三)代表社区荣获威海市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加 4-10 分;

(二十四)代表社区荣获省部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8-20 分;

(二十五)代表社区荣获国家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前三名的, 20-40 分;

(二十六)协助社区组织大型活动且全程参与的,加 5-10分;

(二十七)其它积极配合社区工作且做出突出贡献的行为,视情节加 1-10 分。

第五条 居住在城市社区的在职党员需到社区报到,每年参与社区活动不得低于 4 次且年度内在社区个人信用加分不低于 5分。对到社区报到的在职党员每年开展一次“星级评定”活动,依据在社区信用得分的高低,按照参评在职党员总数的 5%、15%、30%的比例评选出五星在职党员、四星在职党员和三星在职党员。

被评为三星在职党员的,个人信用加 5 分;被评为四星在党员的,个人信用加 10 分;被评为五星在职党员的,个人信用

15 分。

第六条 居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扣减相应的信用分值,属于在职党员的加倍减分:

(一)不按规定停放车辆、或阻碍他人正常通行屡教不改的2 次以上)、在楼道给电动车充电不听劝阻的,扣 10 分;

(二)给他人房屋或设施造成损失拒不维修赔偿的,扣 20分;

(三)占用公共部位乱堆乱放、乱搭乱建或侵占、私改、破坏公共空间、公共设施、公共绿地且不听劝阻的,扣 10 分;

(四)私养宠物或禽畜污染小区环境、扰乱他人生活且不听

劝阻的,扣 10 分;

(五)车库及地下室私改用途影响他人生活的,扣 10 分;

(六)邻里失和拒不接受调解、造成恶劣影响的,扣 10 分;

(七)拒不配合居委会执行正常工作任务的,扣 20 分;

(八)在社区公共场所寻衅滋事的,扣 20 分;

(九)虐待家庭成员、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扣 50 分;

(十)到社区办理相关业务提供虚假信息的,扣 10 分;

(十一)在社区微信群或其他场合传播不实言论、煽动闹事的,视情节扣 20-50 分;

(十二)社区居民信用信息采集员编造虚假信息的,扣 20分;

(十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扣 20 分;

(十四)社区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会或社区党组织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的,当月扣 5 分;

(十五)社区党员不按时交纳党费的,当月扣 5 分;

(十六)其它违反居民公约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扣 5-50分。

第三章 信息的采集和认定 

第七条 各社区应成立社区信用管理机构、信用议事会,负责信用信息采集、记录、认定、申报工作。属于累计计算的信息,每年 1 月 10 日前,社区服务中心在核实所辖社区申报的有关居民上年度相关信息后,统一推送至市级社会信用管理系统,录入个人信用档案。其它情况原则上每月 25 日报送,也可随有随报。

第八条 各社区要严格执行信息征集工作流程,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信息采集员征集——议事会认定——集中公

——上报市社区服务中心审核”程序,客观、公正、全面地采集每条信用信息。

第九条 对当事人作出加分、减分决定前,应查明事实,收集证据,必须时要邀请当事人到场参加议事会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理决定要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本人。

第十条 对收集的失信信息,有关社区或信息采集员应采取发放通知书等方式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或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进

行信用提醒和告知;对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可不予以采集;对在规定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应予以采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的,有关社区议事会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有关社区应当采纳,并对相关信息作出采信或不予采信的决定。

当事人对相关信息提出异议,而有关社区不受理的,当事人可向市社区服务中心提出异议申请,由社区服务中心对相关信息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章 激励与惩戒

第十二条 信用等级为 AA 级以上的居民,在享受市级信用管理的统一激励政策、待遇的基础上:

(一)享受社区提供的各类上门工作服务;

(二)享受社区商家联盟提供的折扣优惠;

(三)优先受邀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

(四)优先列入荣成好人、道德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信用等级为 B 级以下的居民,在受到市级信用管理惩戒限制的同时:

(一)受限参加社区组织的各类活动;

(二)取消社区层面的评优评奖及须经社区辅助申请的一切荣誉、资格评定和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社区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确定的信用加分、信用减分与荣成市已出台的信用信息评价指标不一致的,按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2018 年 3 月 1日印发的《荣成市城市社区居民暨在职党员信用管理实施办法》

(荣社发〔2018〕1 号)同时废止。

                                               中共荣成市委组织部 2019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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